《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起施行,违反将被严罚!
《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打好“组合拳” 共护“濮阳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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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扬尘问题严重,对市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不仅对我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权责关系,还为执法提供了法规依据,增强了震慑力,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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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让治尘有法可依
在推动濮阳经济社会提质、提速、提效发展的进程中,良好的生态环境必不可少。
濮阳作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之一,治污成效与全省乃至全国大气环境质量息息相关。近年来,濮阳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多措并举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但随着污染防治攻坚进入“深水区”,我市扬尘污染已成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问题仍然突出。监测数据显示,我市表征扬尘污染的钙离子平均浓度是周边城市的1.5~3.6倍,且月均值高于周边地市。
我市大气环境保护任重道远。
为提高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市委要求尽快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立法。经八届市委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同意,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市将《条例》列为2022年度立法计划。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起草部门,代市政府拟定了法规草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工委提前介入予以指导。2022年4月18日,市政府经第124次常务会会议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提请审议《濮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议案。经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初审,报主任会议同意,4月2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随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同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6月29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科学分工打好“组合拳”
其实,扬尘污染在生活中并不鲜见。
扬尘污染是指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堆存和加工、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绿化作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或者人力作用下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扬尘污染防治在各行业、领域之间存在重叠,涉及各级政府众多职能部门。为避免因为职责不清、分工不科学而造成监管漏洞、法规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等主管部门的职责,细化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等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同时,《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条例》将被严罚
想解决扬尘污染问题,监管必不可少。
《条例》明确了应当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主体范围,把从事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裸露土地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都纳入扬尘污染防治体系进行监管,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细化了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场、市容保洁、绿化、裸露地面等防尘措施,增强了可操作性。
《条例》规定,违反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和拆除相关规定的,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堆场物料未采取密闭方式贮存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违反规定的,由市、县、区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市政、水利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违反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石材、木料加工等易产生扬尘的企业违反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